考试公告

2014年国家法官分院湖南分院公开招聘11名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湖南人事网时间:2014-01-14

2014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国家法官学院湖南分院公开招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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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1名。现将具体方案公示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的监督指导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干部处,具体负责协调组织招聘工作的实施,院纪检组监察室全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需要、专业对口、注重能力和水平的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二)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服从聘用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及工作安排;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罚处罚的人员及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四、招聘岗位、计划及要求(见附件)

五、招聘程序

(一)发布信息

招聘信息通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nrst.gov.cn)、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和湖南法院网(http://hunanfy.chinacourt.org/)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报名时间: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1月24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一17:30)。

报名地点:长沙市东二环二段320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干部处(办公楼1317房)。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请应聘者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表格下载中心自行下载《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直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干部处报名。

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三)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湖南法院网公示。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在考试前一天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干部处领取准考证,按时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试方法

1、开考比例:应聘岗位要求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其它岗位应聘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5:1。但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报请省人社厅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

2、考试方式:采取笔试和面试(试讲试教)的方式进行,按百分制计算综合成绩。笔试、面试(试讲试教)各占综合成绩的50%。笔试、面试时间另行公告。

笔试:闭卷考试,时间150分钟,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全部参加笔试。笔试主要内容为与公共基础知识和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设置笔试合格分数线为50分。
面试(试讲试教):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达到合格分数线人员的笔试成绩排名先后,按1: 3的比例确定入围面试人选(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分数并列者,一并进入参加面试)。应聘专职教师岗位的面试方式为试讲试教,应聘其他职位的面试方式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时,如应聘同一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其所在面试考场本场次的面试平均分数,否则不得入围体检程序。

各环节考试成绩在湖南法院网公示。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指定的三甲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结果有质疑的,本人应在接到体检反馈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以复查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考察对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位要求,对每位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职位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六、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湖南领导人才网和湖南法院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为期三年(含试用期)。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咨询电话:0731-82206383(组织干部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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